首页>>华人杂谈

公职律师管理办法第十三条适用范围?清晰梳理看这篇!

7次浏览
发表于 2025-12-09 13:30:05


是不是搞不懂《公职律师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到底管哪些人、哪些事?想知道自己所在单位或自己的行为在不在这条规定的适用范围内,却没人帮你拆解?别慌,今天云哥就结合法条原文和实际案例,把第十三条的适用范围拆解得明明白白,还加了用户经验分享,一起往下看吧!
首先得先回顾下第十三条的核心内容,不然聊适用范围就像没根的树 —— 这条规定主要是双向约束:一方面要求公职律师所在单位提供工作条件、合理安排任务,不能让公职律师干无关活;另一方面要求公职律师遵守单位管理,不能做有偿法律服务、兼职这些违规事。搞懂这个核心,才能更好梳理适用范围。

一、适用主体:哪些人、哪些单位要受这条约束?


这是适用范围的基础,得先明确 “管谁”,主要分两类主体:

1. 适用单位:这些单位跑不了


不是所有单位都受这条约束,只有推行公职律师制度的 “公家单位” 才适用,具体和之前聊的公职律师制度适用单位一致:
  • 各级政府机关:比如市司法局、区教育局、县财政局,只要单位里有公职律师,就必须遵守第十三条,给公职律师提供必要条件。我朋友老张在市司法局工作,他们单位有 5 名公职律师,去年就专门为公职律师腾出了 2 间办公室,还配了法律数据库,这就是按第十三条要求做的。
  • 人民团体:像工会、妇联这些,只要有公职律师,也得受约束。我之前接触过市工会的李姐,她说他们单位去年刚招了 1 名公职律师,按第十三条要求,专门给这名律师报销了法律培训费用,还明确规定不安排杂活。
  • 事业单位:公立学校、医院这些,有公职律师的话同样适用。我表妹在公立高中当公职律师,学校按第十三条要求,没让她带课、批改作业,只安排合同审核、普法宣传这些法律活,她总说 “这条规定帮我挡住了很多无关工作”。

有人会问:“私企、外企有公职律师吗?会受这条约束吗?” 私企、外企根本没有公职律师,自然不受这条约束,他们有专门的公司律师制度,别搞混了。

2. 适用个人:只有这类人要遵守


不是在上述单位工作的人都受约束,只有 “正式的公职律师” 才适用,具体得满足两个条件:
  • 得是单位正式任职的(公务员、在编人员);
  • 已经通过申请,拿到了公职律师证书。

我邻居小王在区卫健委工作,虽然有法律职业资格证,但还没申请到公职律师证书,所以暂时不受第十三条约束;等他明年申请成功后,就得按这条规定来,不能做有偿法律服务、兼职这些事了。

二、适用场景:哪些事在这条规定的 “管辖区” 内?


明确了 “管谁”,再看 “管哪些事”,主要覆盖两类场景:

1. 单位行为场景:这些事单位必须做或不能做


单位的行为只要和公职律师工作相关,就受第十三条约束,具体有 3 类场景:
  • 提供工作条件场景:单位给公职律师配办公设备、买法律数据库、报销培训费用这些,都得按第十三条来,不能敷衍。老张所在的市司法局,去年给公职律师买了年费 3000 块的法律数据库,还报销了每人 2000 块的培训费用,就是在这条规定的适用场景内。
  • 安排工作任务场景:单位给公职律师派活时,得安排法律相关的,不能让干杂活。李姐所在的市工会,之前想让公职律师帮忙整理会议纪要,后来想起第十三条规定,就把活分给了行政人员,只让公职律师专注处理职工维权的法律事务。
  • 管理监督场景:单位对公职律师的日常管理,也得符合第十三条,比如不能强迫公职律师做违规事。我表妹学校之前有个项目,想让她出具不合规的法律意见,她拿第十三条反驳,学校最后就没再强求,这就是这条规定在管理场景中的作用。

2. 公职律师个人行为场景:这些事绝对不能做


公职律师的个人行为,只要涉及法律事务和职业规范,就受第十三条约束,重点是 3 类禁止行为:
  • 有偿法律服务场景:不管是私下接个人案子收钱,还是帮企业处理纠纷要报酬,都在禁止范围内。之前有个粉丝跟我说,他同事偷偷接了个私人借贷纠纷的案子,收了 8000 块,被发现后按第十三条规定,不仅被吊销了公职律师证书,还被单位处分了,太不值了。
  • 兼职场景:在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公司兼职,哪怕没拿钱,也不行。老张之前有个朋友想让他去律所兼职帮忙,他想起第十三条规定,直接拒绝了,“万一被发现,工作都没了,犯不上”。
  • 违规提供服务场景:帮人出违法主意、提供虚假法律意见,这些也在约束范围内。我表妹之前遇到有人想让她帮忙 “钻政策空子”,她按第十三条要求直接拒绝,还提醒对方这样做违法,既遵守了规定,也帮对方避免了风险。

三、不适用场景:这些情况这条管不着


聊完适用的,也得说说不适用的,免得大家瞎担心:
  • 单位没有公职律师的:要是单位根本没推行公职律师制度,没公职律师,自然不受这条约束,比如有些小县城的事业单位,还没公职律师,就不用考虑这条。
  • 公职律师非执业相关的个人行为:比如公职律师私下和朋友吃饭、逛街,这些和执业无关的行为,不受这条约束,别觉得这条规定管天管地。

四、用户经验分享:这些真实经历帮你更懂适用范围


给大家分享两个用户的真实经历,更直观感受适用范围:
  • 老张(市司法局公职律师):“去年我们单位想让我帮忙整理年度工作总结,我跟领导说‘按第十三条规定,不能安排无关工作’,领导查了法条后,就把活分给了其他人。这条规定真的能帮我们挡住很多杂活,让我们能专注干法律事。”
  • 李姐(市工会工作人员):“我们单位招公职律师后,一开始没注意第十三条,想让律师帮忙订会议室、收发文件,后来听其他单位说这条规定,赶紧调整了工作安排,现在只让律师处理职工维权的法律事务,律师工作积极性也高了。”

五、常见疑问解答:帮你理清困惑


  • 问:单位临时让公职律师帮忙搬办公用品,算在适用范围内吗?算违规吗?
    偶尔一次临时帮忙,不算严重违规,但要是经常让搬东西、打扫卫生,就超出了 “合理安排工作” 的范围,属于违规,公职律师可以拿第十三条和单位沟通。
  • 问:公职律师在网上免费解答网友法律问题,算违规吗?在适用范围内吗?
    免费解答不算有偿法律服务,也不算兼职,不在第十三条禁止的适用范围内,但要注意不能泄露单位机密,也不能影响本职工作。
  • 问:事业单位还没推行公职律师制度,未来推行后,会马上适用第十三条吗?
    会!只要单位正式推行制度,招了公职律师,从公职律师入职那天起,单位和个人就都要受第十三条约束,不用等 “缓冲期”。

最后想跟大家说,梳理第十三条的适用范围,关键是抓住 “主体 + 场景” 两个核心,搞懂管哪些单位、哪些人,管哪些事、不管哪些事,就不会迷茫了。我身边很多公职律师和单位,都是因为吃透了适用范围,才没踩过违规的坑。建议大家把这条规定和适用范围打印出来,贴在办公桌上,遇到拿不准的情况就翻一翻,准没错。希望这些内容能帮到你!

公职律师管理办法第十三条适用范围?清晰梳理看这篇!

本文链接:https://www.ainiseo.com/bbs/66458.html

免责声明:网所有文字、图片、视频、音频等资料均来自互联网,不代表本站赞同其观点,内容仅提供用户参考,若因此产生任何纠纷,本站概不负责,如有侵权联系本站删除!
请联系我们邮箱:207985384@qq.com
长沙爱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备案号:湘ICP备12005316号

友情链接



是不是搞不懂《公职律师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到底管哪些人、哪些事?想知道自己所在单位或自己的行为在不在这条规定的适用范围内,却没人帮你拆解?别慌,今天云哥就结合法条原文和实际案例,把第十三条的适用范围拆解得明明白白,还加了用户经验分享,一起往下看吧!
首先得先回顾下第十三条的核心内容,不然聊适用范围就像没根的树 —— 这条规定主要是双向约束:一方面要求公职律师所在单位提供工作条件、合理安排任务,不能让公职律师干无关活;另一方面要求公职律师遵守单位管理,不能做有偿法律服务、兼职这些违规事。搞懂这个核心,才能更好梳理适用范围。

一、适用主体:哪些人、哪些单位要受这条约束?


这是适用范围的基础,得先明确 “管谁”,主要分两类主体:

1. 适用单位:这些单位跑不了


不是所有单位都受这条约束,只有推行公职律师制度的 “公家单位” 才适用,具体和之前聊的公职律师制度适用单位一致:
  • 各级政府机关:比如市司法局、区教育局、县财政局,只要单位里有公职律师,就必须遵守第十三条,给公职律师提供必要条件。我朋友老张在市司法局工作,他们单位有 5 名公职律师,去年就专门为公职律师腾出了 2 间办公室,还配了法律数据库,这就是按第十三条要求做的。
  • 人民团体:像工会、妇联这些,只要有公职律师,也得受约束。我之前接触过市工会的李姐,她说他们单位去年刚招了 1 名公职律师,按第十三条要求,专门给这名律师报销了法律培训费用,还明确规定不安排杂活。
  • 事业单位:公立学校、医院这些,有公职律师的话同样适用。我表妹在公立高中当公职律师,学校按第十三条要求,没让她带课、批改作业,只安排合同审核、普法宣传这些法律活,她总说 “这条规定帮我挡住了很多无关工作”。

有人会问:“私企、外企有公职律师吗?会受这条约束吗?” 私企、外企根本没有公职律师,自然不受这条约束,他们有专门的公司律师制度,别搞混了。

2. 适用个人:只有这类人要遵守


不是在上述单位工作的人都受约束,只有 “正式的公职律师” 才适用,具体得满足两个条件:
  • 得是单位正式任职的(公务员、在编人员);
  • 已经通过申请,拿到了公职律师证书。

我邻居小王在区卫健委工作,虽然有法律职业资格证,但还没申请到公职律师证书,所以暂时不受第十三条约束;等他明年申请成功后,就得按这条规定来,不能做有偿法律服务、兼职这些事了。

二、适用场景:哪些事在这条规定的 “管辖区” 内?


明确了 “管谁”,再看 “管哪些事”,主要覆盖两类场景:

1. 单位行为场景:这些事单位必须做或不能做


单位的行为只要和公职律师工作相关,就受第十三条约束,具体有 3 类场景:
  • 提供工作条件场景:单位给公职律师配办公设备、买法律数据库、报销培训费用这些,都得按第十三条来,不能敷衍。老张所在的市司法局,去年给公职律师买了年费 3000 块的法律数据库,还报销了每人 2000 块的培训费用,就是在这条规定的适用场景内。
  • 安排工作任务场景:单位给公职律师派活时,得安排法律相关的,不能让干杂活。李姐所在的市工会,之前想让公职律师帮忙整理会议纪要,后来想起第十三条规定,就把活分给了行政人员,只让公职律师专注处理职工维权的法律事务。
  • 管理监督场景:单位对公职律师的日常管理,也得符合第十三条,比如不能强迫公职律师做违规事。我表妹学校之前有个项目,想让她出具不合规的法律意见,她拿第十三条反驳,学校最后就没再强求,这就是这条规定在管理场景中的作用。

2. 公职律师个人行为场景:这些事绝对不能做


公职律师的个人行为,只要涉及法律事务和职业规范,就受第十三条约束,重点是 3 类禁止行为:
  • 有偿法律服务场景:不管是私下接个人案子收钱,还是帮企业处理纠纷要报酬,都在禁止范围内。之前有个粉丝跟我说,他同事偷偷接了个私人借贷纠纷的案子,收了 8000 块,被发现后按第十三条规定,不仅被吊销了公职律师证书,还被单位处分了,太不值了。
  • 兼职场景:在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公司兼职,哪怕没拿钱,也不行。老张之前有个朋友想让他去律所兼职帮忙,他想起第十三条规定,直接拒绝了,“万一被发现,工作都没了,犯不上”。
  • 违规提供服务场景:帮人出违法主意、提供虚假法律意见,这些也在约束范围内。我表妹之前遇到有人想让她帮忙 “钻政策空子”,她按第十三条要求直接拒绝,还提醒对方这样做违法,既遵守了规定,也帮对方避免了风险。

三、不适用场景:这些情况这条管不着


聊完适用的,也得说说不适用的,免得大家瞎担心:
  • 单位没有公职律师的:要是单位根本没推行公职律师制度,没公职律师,自然不受这条约束,比如有些小县城的事业单位,还没公职律师,就不用考虑这条。
  • 公职律师非执业相关的个人行为:比如公职律师私下和朋友吃饭、逛街,这些和执业无关的行为,不受这条约束,别觉得这条规定管天管地。

四、用户经验分享:这些真实经历帮你更懂适用范围


给大家分享两个用户的真实经历,更直观感受适用范围:
  • 老张(市司法局公职律师):“去年我们单位想让我帮忙整理年度工作总结,我跟领导说‘按第十三条规定,不能安排无关工作’,领导查了法条后,就把活分给了其他人。这条规定真的能帮我们挡住很多杂活,让我们能专注干法律事。”
  • 李姐(市工会工作人员):“我们单位招公职律师后,一开始没注意第十三条,想让律师帮忙订会议室、收发文件,后来听其他单位说这条规定,赶紧调整了工作安排,现在只让律师处理职工维权的法律事务,律师工作积极性也高了。”

五、常见疑问解答:帮你理清困惑


  • 问:单位临时让公职律师帮忙搬办公用品,算在适用范围内吗?算违规吗?
    偶尔一次临时帮忙,不算严重违规,但要是经常让搬东西、打扫卫生,就超出了 “合理安排工作” 的范围,属于违规,公职律师可以拿第十三条和单位沟通。
  • 问:公职律师在网上免费解答网友法律问题,算违规吗?在适用范围内吗?
    免费解答不算有偿法律服务,也不算兼职,不在第十三条禁止的适用范围内,但要注意不能泄露单位机密,也不能影响本职工作。
  • 问:事业单位还没推行公职律师制度,未来推行后,会马上适用第十三条吗?
    会!只要单位正式推行制度,招了公职律师,从公职律师入职那天起,单位和个人就都要受第十三条约束,不用等 “缓冲期”。

最后想跟大家说,梳理第十三条的适用范围,关键是抓住 “主体 + 场景” 两个核心,搞懂管哪些单位、哪些人,管哪些事、不管哪些事,就不会迷茫了。我身边很多公职律师和单位,都是因为吃透了适用范围,才没踩过违规的坑。建议大家把这条规定和适用范围打印出来,贴在办公桌上,遇到拿不准的情况就翻一翻,准没错。希望这些内容能帮到你!

公职律师管理办法第十三条适用范围?清晰梳理看这篇!

本文链接:https://www.ainiseo.com/bbs/66458.html

免责声明:网所有文字、图片、视频、音频等资料均来自互联网,不代表本站赞同其观点,内容仅提供用户参考,若因此产生任何纠纷,本站概不负责,如有侵权联系本站删除!
请联系我们邮箱:207985384@qq.com
长沙爱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备案号:湘ICP备12005316号

上一篇 下一篇

相关推荐

最新热点
免责声明:网所有文字、图片、视频、音频等资料均来自互联网,不代表本站赞同其观点,内容仅提供用户参考,若因此产生任何纠纷,本站概不负责,如有侵权联系本站删除!

请联系我们邮箱:207985384@qq.com

长沙爱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备案号:湘ICP备12005316号
{/i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