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登录   注册   投稿  
  • 2025-05-28 21:21:12
    183

    股市最大“老鼠仓”案缓刑变实刑 内幕交易的“操盘手”日子不好过了

    摘要
    “复星”大佬郭广昌“失联”的消息在网上发酵了一宿,今早,与其关联的十几只股票相继停牌,郭广昌只是被请走喝喝茶?还是和前不久的徐翔一样归了“司法”?——金融圈内各种猜测甚嚣尘上。...

    什么是“老鼠仓”

    经过多方咨询,重案组37号(微信ID:zhonganzu37)探员用比较通俗的说法为您介绍,所谓老鼠仓,是指证券行业相关从业者知道公司的一笔公用资金将要买某只股票,于是在股票尚在低位的时候,就用亲戚或者朋友的账户先低价买入这只股,当数量巨大的公用资金买入,股价瞬间上涨,他再马上卖出自己的股票,即可赚取中间的差价,从而获益。

    股市最大“老鼠仓”案缓刑变实刑 内幕交易的“操盘手”日子不好过了

    “老鼠仓”的本质就是证券从业人员利用广大投资者的钱,通过自己职务便利所获得的内幕消息为自己牟取暴利。也是我们通常所讲的内幕交易的一种。

    最大“老鼠”马乐

    那么马乐又是谁呢?他怎么搞出了最大的老鼠仓案?

    33岁的马乐清华大学毕业后进入博时基金工作,2010年7月起担任博时精选基金经理。历任研究员、研究部公用事业与金融地产研究组主管兼研究员、特定资产投资经理、融地产研究组主管兼研究员、特定资产投资经理。这么看也能算得上“青年才俊”吧(最近探员身边的小伙伴纷纷提醒,要对人物高标准要求,少用“最帅”、“颜值高”等词汇来吊大家胃口)。

    2013年,马乐炮制的“国内最大老鼠仓案”曾轰动一时。

    马乐在接受讯问时供称:“我利用控制的三个证券账户,先于基金账户买入,基金账户再买;先于基金账户卖出,基金账户再卖,使控制的账户获得稳定的较高收益。”据查,该三个证券账户开户人为马乐妻子的亲戚或同学,但账户均由马乐操作,密码也由他掌管。

    2014年3月,深圳市中级法院一审判决认定,马乐在担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期间,利用其掌控的未公开信息,从事相关证券交易活动,操作自己控制的“金晶”、“严维进”、“严晓雯”三个股票账户,通过不记名神州行电话卡下单,从事相关证券交易活动,先于、同期或稍晚于其管理的“博时精选”基金账户买入相同股票76只,累计成交金额人民币10.5亿余元,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1883万余元。

    深圳市中级法院以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对马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884万元;违法所得人民币1883万余元依法予以追缴。因涉案金额巨大,该案被称为国内最大“老鼠仓”案。

    宣判后最高检抗诉

    一审宣判后,2014年4月,深圳市检察院提起抗诉。2014年8月,广东省检察院支持抗诉。2014年10月,广东省高级法院作出二审裁定,驳回抗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广东省检察院提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2014年12月8日,最高检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抗诉。据了解,此案是最高检抗诉的第一起经济犯罪案件。

    股市最大“老鼠仓”案缓刑变实刑 内幕交易的“操盘手”日子不好过了

    控辩双方的争论到底在哪?

    马乐案恰好是中国证券市场发展过程中的一个现实写照,也是法律规定中,没有被完全明确的一个部分:

    马乐触犯的“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正是2009年2月《刑法修正案(七)》新增的第180条第四款的内容。根据第180条第四款规定,犯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情节严重的,依照180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而180条第一款中规定:犯内幕交易及泄露内幕信息罪,分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两档,分别给予不同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其中“情节特别严重”的司法解释为:证券交易成交额在250万元以上的;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在75万元以上的及其他严重情节。

    也就是说,就目前法律规定与司法解释,犯内幕交易及泄露内幕信息罪“情节严重”的量刑在五年以下,“情节特别严重的”则要高出一个量刑档次。但是,马乐所犯第180条第四款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条文中仅规定“情节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而未规定“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法院的两审判决,皆是依据《刑法》第180条的第四款规定,以“情节严重”对马乐做出缓刑判决。

    检方亦是针对此点提出抗诉。

    检方认为,法院判决“适用法律有误”。最高检的抗诉书显示,作为证券业从业人员的马乐“违反规定,从事相关证券交易活动,累计成交金额人民币10.5亿余元,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1883万余元。”属于利用未公开交易罪“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法院终审裁定以刑法第180条第四款并未对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有“情节特别严重”规定为由,对此情形不做认定,降格评价被告人马乐的犯罪行为,此举属于适用法律不当。

    股市最大“老鼠仓”案缓刑变实刑 内幕交易的“操盘手”日子不好过了

    按照立法精神,《刑法》第180条第四款“情节严重”是入罪标准,在处罚上应当依照180条第一款的全部罚则,即“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两个量刑档次进行处罚。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与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的违法与责任程度相当,法定刑亦应相当。

    辩方称判决与罪行相当

    案件审理时,马乐的辩护人发布了不同的观点:

    首先,法律对未公开信息交易罪仅限“情节严重”的规定,在法律条文表述容易引起误解或者不明确的前提下,法院应该以有利于被告的原则进行裁判。

    其次,就社会危害性方面,马乐所犯的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与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有所区别,前者是业内从业人员利用自己的分析成果和未公开的信息为自己谋取暴利,但此举并不会直接对市场造成影响、或者说影响的范围程度有限;而后者的犯罪,则会直接影响股票价格,对股市产生影响,危害后果更为严重。

    再次,马乐被认定具有自首情节,并且将所有的赃款退还,符合被判处缓刑的条件。

    最高法再审解读“争议”条文

    今年7月,“全国最大老鼠仓案”在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开庭。

    本文链接:https://www.ainiseo.com/btc/13188.html

    免责声明:网所有文字、图片、视频、音频等资料均来自互联网,不代表本站赞同其观点,内容仅提供用户参考,若因此产生任何纠纷,本站概不负责,如有侵权联系本站删除!
    请联系我们邮箱:207985384@qq.com
    长沙爱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备案号:湘ICP备12005316号

    声明:文章不代表爱搜币圈网观点及立场,不构成本平台任何投资建议。投资决策需建立在独立思考之上,本文内容仅供参考,风险自担!转载请注明出处!侵权必究!

    相关推荐

    最新热点

    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