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有没有遇到过这种情况:明明只是轻微违规,却被列入“失信黑名单”,贷款、出行全受限;而有些严重失信的企业,反而惩戒轻飘飘?这种“小错重罚、大错轻罚”的怪象,背后到底藏着什么原因?
一、为什么惩戒和失信行为会对不上号?
法律规范缺位是首要原因。目前我国缺乏全国统一的失信惩戒立法,各部门、各地方自个儿定规矩。有的地方觉得罚款500元就算“严重失信”,得惩戒3年;有的地方却觉得这只是小问题。不过话说回来,这些标准怎么定、由谁定,具体机制待进一步研究,但结果就是同样行为在不同地方可能命运完全不同!
联合惩戒的“联动”变“连坐”也会导致 mismatch。比如企业被处罚了,还没认定失信呢,员工评劳模、贷款买房就先被卡了——这就像一人感冒,全家吃药,效果咋样难说,副作用不小。
二、“过罚不相当”的案例有多离谱?
案例一:300元罚款,惩戒3年。某企业因轻微违规被罚300元,结果行政处罚信息被按最长3年公示期挂上网,导致企业投标、贷款处处碰壁。这处罚力度和失信程度,明显不对等啊!
案例二:“被老赖”的冤种企业。甲公司明明已按合同支付了35万元工程款(含农民工工资),但因包工头没发工资,甲公司竟被列入失信名单,法定代表人被限高、出行受阻。或许暗示这种惩戒已脱离了“惩失信”的本意,成了误伤工具。
案例三:破产多年,限制仍在。有的企业都依法破产了,法定代表人却还在“限高”名单里蹲着,一蹲好几年——法律程序走完了,信用惩戒却没同步解除。
三、怎么让惩戒回归“罚当其过”?
核心得靠 “比例原则” :小错轻惩、大错重罚。比如浙江法院探索分级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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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失信:限制部分高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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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失信:全面限制+公开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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丧失履行能力的:不纳入失信名单,走债务清理程序
信用修复机制也得跟上。惩戒不是目的,促改正才是。企业还清款项、完成整改后,应能高效退出黑名单,而不是卡在“修复无门”的尴尬里。
总之,解决惩戒不匹配,既要堵住“滥用惩戒”的漏洞,也得避免“该惩不惩”的放任。毕竟信用体系是让人更守信,而不是让人不敢动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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